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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考助学为抓手 促进高等教育机构高质量发展

俞建明发布于:2022-12-15 16:35:00

中国教育在线浙江站讯(作者 俞建明 编辑 白菁洁)近日浙江新世纪经贸专修学院隆重表彰了14位自考奖学金获得者和273位学习积极分子,该院继续坚持自考全日制助学,在今年十月份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再次取得理想成绩,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此我由衷钦佩。

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是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九条明确提出"鼓励自学成才",1988年依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建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条例》第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第五条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为了"广出人才,快出人才",《条例》进一步明确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中华社会大学为代表的专修学院、进修学院等一大批高等教育机构应运而生,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以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为已任,有力缓解了国家高等教育资源不足的矛盾,有效促进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现今民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有五分之三的前身是专修学院等自考助学机构,随着自考全日制社会助学的高质量发展,1991年教育部在北京中华社会大学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开展了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使自学考试制度得到了积极的拓展,这类试点扩大到浙江、陕西等18个省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又作了修正,《高等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第二十一条重申"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此可见,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是新时期民办高等教育孕育、发展的重要逻辑起点;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新时期高等教育重要的立法基础;3、专修学院等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具有重要的法理基础和长期存在的社会价值,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新时代专修学院等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追求高质量发展必须理直气壮地坚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不断创新自考助学教育。40多年来专修学院等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不花国家一分钱,为国家培养了数以百万计的本专科毕业生,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自学考试也由此成为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重要标志之一,形成了许多标志性特征,1、建立了完善的宽进严出、教考分离的高等教育运营机制;2、搭建了多快好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的社会平台;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质量获得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其社会信用值和认可度优于其他学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23个国家承认中国的自考学历,一是学历互认、二是学分互认;4、在全民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构建中,自学考试成为专升本学历提升的理想选择,呼应了社会旺盛需求;5、全国目前仍有200多所专修学院以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主业,通过科学创新实现自考助学与全日制教育的结合,强化了助学的教育功能。完全符合多样化教育服务的初衷。

作者简介:俞建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专修学院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杭州市成人高等教育协会副理事长。

责任编辑(吴文建 陈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