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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考前提醒

内蒙古自治区自考与社考处发布于:2023-10-24 10:20:00

一、考试时间

10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10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二、入场须知

(一)考生在参加考试时,要携带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等,根据所考课程内容可携带圆规、三角板、直尺等。需要携带无存储功能计算器的课程,准考证上均有备注,其他课程不允许携带计算器。

(二)禁止考生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提醒考生赴考时尽量不要携带手机,如需要支付交通工具费或餐饮费用等,请提前准备好所需少量现金。凡携带者,须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暂放在考点入口处的“考生手机暂放处”。考生在考试中,随身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全部成绩,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考点至少在考前3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考点,按要求有序接受两次入场安检,请考生合理安排时间。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验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查。

三、考试须知

(一)考试全程将实行视频监控,实时录像,考生在考试时要遵守《考生考试规则》,按要求作答。

(二)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要认真核对课程名称及代码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情况。发现问题,请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予补偿。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请考生提前规划好乘车路线,不要迟到。

四、诚信参加考试,作弊自毁前程

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广大考生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诚信参加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