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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工作职责的指导意见

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发布于:2024-06-20 09:00:00

各主考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解决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强化主考学校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升专业管理和教材建设水平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应具有较强专业师资力量。本科专业主考学校应开设全日制相同本科专业,专科专业主考学校应开设全日制相同专科专业或相近本科专业,国家控制专业主考学校应具备相应资格。

2.主考学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撤销前应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申请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应专业,并做好后续衔接工作,设立一定时间的过渡期,确保符合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能够正常毕业和申请学位。

3.省级命题课程教材由主考学校提出选用意见。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对境外教材选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省级命题课程教材的审核工作由主考学校具体实施,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执行,坚持凡选必审,严把政治关、学术关,全面保证教材质量。

二、健全完善实践性环节考核机制

5.主考学校要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要成立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业务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组成。

6.主考学校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实施细则,并至少提前半年公布。考核应集中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全国统考课程成绩发布之后、毕业申请之前。

7.主考学校要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给予考生足够的完成时间。除毕业环节外,考生剩余未合格课程不多于两门(停考专业最后一年过渡期放宽至四门)时,可提出选题申请。

8.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参照主考学校全日制学生要求执行,纳入本地区抽检范围。考生正式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定稿前,主考学校应向其提供查重检测机会。

三、有机衔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9.主考学校要充分考虑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与全日制学生成绩取得方式的差异,制定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相适应的学位授予标准。按照规定取得的免考课程成绩,一般应当视作符合学位授予要求。

10.主考学校要认真研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无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通道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授予条件,不宜作为学位授予条件的应不予规定。

11.原则上应当允许考生在毕业后的当年和次年申请学位,鼓励有条件的主考学校进一步放宽时间限制。考生毕业后,重新参加课程考试达到成绩要求的,由主考学校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12.考生毕业论文(设计)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由主考学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同时抄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四、落实服务保障与监督激励措施

13.主考学校要在网站上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公开专门页面,及时主动发布实践性环节考核、学位授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安排、具体要求、咨询电话,切实保障考生权益。

1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和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等,由主考学校参照全日制学生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

15.主考学校要将教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译)题、评卷(分)等工作情况纳入履职考评体系,在教学工作量折算、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16.自2025年起,省教育厅将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任务情况纳入主考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