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1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作弊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电话:0571-88908515(工作时间)。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违纪考生由考试所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其网站公告并作出处理。
2021年4月19日